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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m profile / 民商业务部

民商业务部法律法规、案例介绍

发布时间:2013/5/8 10:09:40     作者:民商部

优秀案例集锦

拐卖妇女罪获缓刑案件
孙桂梅律师
案情介绍:
李某某系某村村民,2008年与王某某将邻村周某某(女)介绍给了江苏省的刘某某,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刘某某8000元,两人私分,李某某也一直未将周某某介绍出去之事告知周某某家人,周某某在刘某家中住了六天后就跑了出来,在回家的路途中又被一人介绍给张某某,生一男孩,张某某一直不让周某某回家,20125月周某某回来后向公安报案,李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25月被刑事拘留,于201319日由检察院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在法院阶段被告哥哥委托我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卷宗,多次会见被告,我发现被告曾经带领公安到第二被告处抓获过第二被告,虽然没有抓获到,但第二被告的捉获与第一被告提供的线索是分不开的,应属于立功,但在公安卷宗没有记录,检察院更没有予以认定,我又找到公安出具了办案说明,经过开庭辩护,得到了检察院予以立功的认定,从而有了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让被告家属给受害者予以赔偿,受害人出具了谅解意见书,同时案件情节较轻予以辩护
审判结果:
判处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当事人表示感激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五十二条,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顶名购房发生争议,房屋归属所有?
马军律师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因李某存在银行信用不良记录,购房时无法办理银行抵押贷款。2009年8月份,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以王某名义购买住房一套并办理住房抵押贷款,购房款及银行贷款由李某支付,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所有。在李某安排和陪同下,王某于2009年8月25日通过潍坊某房产中介与董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其位于潍城区东风西街某小区房屋一套。2009年10月10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及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同日董某将诉争房屋交付李某,由李某一直居住。诉争房屋的中介费、购房首付款及房屋交付后的物业费、燃气费、取暖费等均由李某支付,银行贷款一直由李某偿还。同年10月10日,李某、王某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对李某以王某名义购买诉争房屋事宜进行了确认。后因王某否认李某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向法院提起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
案件评析:
此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借名买卖房屋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李某未登记为物权人,因此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不动产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但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根据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房屋归属。本案中,李某因不符合办理银行贷款的条件,借用王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房屋产权,购房款实际由李某支付,房屋也由李某实际使用,因此法院据此判决支持李某的诉求。
审判结果:法院庭审时,李某提供以下证据:1、卖方董某、买方王某,中介方潍坊某房产营销中心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交易房产情况及成交价格35万元;2、房产中介出具的客户名称为王某的中介费收据一份;3、原房主董某出具的房款付清证明一份;4、付款人为王某的房款发票一份;5、纳税人为王某的契税完税证一份;6、付款人为王某的房产、财产证明、咨询费、复印档案、工本费的发票一份;7、房屋所有人为王某的房产证一份;8、借款人为王某与某银行奎文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9、潍坊某担保公司出具的客户名称为王某的担保费收款收据一份。以上证据证明李某实际掌握该房产在买卖交易过程中的合同、购房单据等与该房产交易、抵押、贷款相关的全部交易凭证及产权证。10、涉案房屋的取暖费收据、垃圾费收据、燃气费结账单等,用于证明李某自2009年10月已经实际占有并居住在此房屋内。11、用户名为王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六份,以证明因购买该房所产生的贷款由李某进行偿还。12、甲方李某、乙方王某2009年10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一、甲方购买该住房一套,首付十万元整,贷款二十五万元,由乙方武城顶名办理房屋产权、贷款手续,每月还贷仍由甲方还。二、此房产产权、居住权、出售权归甲方所有,甲方要求过户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过户费用由李某承担,与乙方无关。过户前乙方无任何权利对此房屋进行出售出租等相关产权方面决定。”该证据证明李某与王某双方达成借名买卖协议,实际购买人为李某。王某未到庭进行答辩。
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可借名买卖房屋协议并实际履行。按照房屋交易及所有权占有使用的日常普遍惯例,该房产产权虽然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但根据李某所提供的证据表明,李某应为该房产的实际购买人,因诉争房产交易所产生房屋首付款及银行贷款等各项费用亦由李某支付,并且李某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因此,对李某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王某办理产权过户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该房屋归李某所有。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李某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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